受理条件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所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3.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5.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图;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1 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2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
3 身份证材料
4 所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5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6 学历证
7 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8 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9 职称证
10 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文件
11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图;
呼和浩特市代办区域:回民区、新城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清水河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