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材料:
(一)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六)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本企业购买印刷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法规培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