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受理条件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日照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消毒产品拟生产产品目录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标注实际面积)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生产环境(卫生用品和需要净化车间的消毒剂)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日照消毒剂生产代办区域: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
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