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在省内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广告。兽药产品在省生产、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兽药广告: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2.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4.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
申请资料:
1、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2、其他涉及广告样稿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性文件
3、《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4、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7、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8、《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9、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