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广告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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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设定依据: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受理条件:

1.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广告审查申请。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办理材料清单:

1.广告审查表

2.广告样件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注册证书持有者同意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授权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8.商标注册证明

9.专利证明

10.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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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进口保健品广审表


办理材料清单: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4.食品生产许可证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7.保健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证明文件

8.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9.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承诺书

10.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书


常见问题:

 1.问:“三品一械”广告申请人是否需要取得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针对申请广告审查的授权同意?

 答:广告申请人应当取得针对广告申请的专门授权同意,不能用生产或者经营的授权代替广告申请的授权。


2.问:按照原有审查规章审查通过的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如何衔接?

答:21号令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各省(区、市)广告审查机关在此前审查通过的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仍为一年,继续有效,到期自动失效。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省(区、市)广告审查机关按照21号令开展广告审查工作。


3.问:“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在音频类广告中如何要求?

 答:21号令要求“三品一械”广告显著标明的内容,在音频类广告中应当予以播报。


三、农药广告审查

  1. 农药登记证

  2. 农药生产许可证

  3. 产品标签

  4. 产品标准

  5. 农药经营许可证

  6. 广告样稿(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兽药广告审查

 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兽药广告:(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1. 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2.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3. 兽药生产许可证

  4. 广告样稿

  5. 兽药GMP证书

  6.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7. 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部分)

  8. 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部分)


代办区域: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安徽省、山东省、新疆、江苏省、浙江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广西、甘肃省、山西省、内蒙古、陕西省、吉林省、福建省、贵州省、广东省、青海省、西藏、四川省、宁夏、海南省、臺灣省、香港、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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