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我公司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是省内有资格的医疗机构都可以销售吗?还是仅能在市下辖的区县销售?省内能否跨市销售?
答:您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依据上述规定全国各省在区域性批发企业统筹布局时本着就近配送的原则,基本是在注册经营所在地级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