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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沈阳、大连、营口自贸区的企业在各自自贸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
禁止性要求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申请材料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告知承诺书
常见问题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但是实际不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是否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备案?
答:不需要
2、什么情况需要申报?
答:需要在互联网上开展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本省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需要申请,如不开展此服务业务,则无需申请。
3、自贸区企业如何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答: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贸区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由告知承诺制审批改为备案。 2、自贸区所在市辖区(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大连市金普新区、营口市西市区)企业参照执行。
4、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包括药房、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等)是否需要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答: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仅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包括药房、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等)无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代办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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