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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兴安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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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1. 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2. 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3. 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4.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5. 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地;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第36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由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申请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3、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

    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设备清单

    7、检验设备清单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拟生产产品目录 

    10、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兴安盟代办区域: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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