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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申报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1.关于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表1份;
2.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3.委托书(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各1份;
4.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备案回执1份;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提供项目环评批复文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书1份;
6.成立管理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文件1份;
7.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监测方案、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份;
8.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1份;
9.管理机构领导或指定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1份(学历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表格格式由有关部门决定,申请单位自备。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再复印无效);
10.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申请三类射线装置核发的,可自主组织培训,提供考试试卷和合格成绩1份;
11.购买监测仪器的发票复印件和监测仪器的照片1份;
12.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需交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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