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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山东省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许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企业如想继续从事生产应如何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再受理,企业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需要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均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当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山东省药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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