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您可扫描下面二维码加微信咨询
或拨打电话:
- 商品详情
- 常见问题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五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受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当您委托的业务完成后,您可以向服务顾问提出开具服务发票申请,我们将尽快给您出具相应的服务发票;第三方服务内容,由第三方为您出具相应的服务发票。
签订协议、材料准备、特约快递、收取票据、专属客服、商务对接、资质申报、完成办理、提供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