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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环节婴幼儿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19-03-06 阅读(1038)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市场监督局:

  现将《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环节婴幼儿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环节

婴幼儿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婴幼儿食品安全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保障婴幼儿食品流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2019年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市局决定开展流通环节婴幼儿食品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关注重点,规范婴幼儿食品经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严查违法行为,推行电子化管理,开展示范店创建,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婴幼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我市流通环节婴幼儿食品安全。

  二、整治重点

  重点单位:婴幼儿食品批发企业、婴幼儿食品专营店、妇婴用品店和大中型商场、超市。

  重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重点内容:主体资格及许可情况、进货查验等自律制度履行情况、标签标识、质量安全状况。

  三、整治措施

  (一)清理经营主体

  严格执行配方乳粉等婴幼儿食品的主体准入许可制度。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设定的经营条件为标准,对辖区婴幼儿食品经营和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配方乳粉等食品的,或已取得许可但未依法延续的,立即查处,予以取缔;

  2.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许可但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或经营不规范的,或许可证项目未包含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取得许可而实际未经营婴幼儿食品的,要引导当事人变更或注销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许可;

  对新申请婴幼儿食品经营许可,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标准对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信息化追溯条件等进行仔细审核,严格把关。

  (二)规范经营行为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适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监督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索取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每批次检验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并销售婴幼儿食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婴幼儿食品质量安全;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制度,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在显著位置设立标有规范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

  (三)推进电子追溯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婴幼儿食品经营者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婴幼儿食品和供货商信息专档,引导经营者使用各类电子追溯系统进行日常进销货管理或将日常经营软件与电子追溯系统链接,并如实记录每一批婴幼儿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销售原则,按照电子追溯系统预警提示做好保质期限管理。鼓励婴幼儿食品经营者记录消费者信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督抽检

  市局将大幅度增加抽检批数,将婴幼儿食品列入日常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食品监督抽检,根据辖区情况增加抽检批数,提高抽检频次,切实做好问题样品的后续处置工作。

  (五)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抽检中发现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从严处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婴幼儿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婴幼儿食品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创建示范店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选择辖区设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先进、自律到位、社会认同的婴幼儿食品经营单位,创建婴幼儿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即“食安山东”、“食安济南”食品流通示范单位,下同),在行业内树立先进榜样,供其他婴幼儿食品经营者学习借鉴,引领行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1.创建目标

  2019年,各区县(含开发区)至少创建5家婴幼儿食品示范店。

  2.创建标准: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以销售婴幼儿食品为主要业务,经营状况良好;

  (2)经营设施齐全,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店容店貌良好;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经营行为规范;

  (4)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标签规范,来源合法,没有经营过期、变质等不安全的食品;

  (5)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设备、网络,配备有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软件操作人员,使用电子追溯系统,有完善的食品和供货商档案,进销货记录等食品安全数据全面、及时、准确、有效;

  (6)两年内无因自身主观原因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处罚,单位负责人无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

  (7)社会形象良好,未因自身处置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而导致发生群体性消费纠纷,不存在故意拖延、拒不处理消费投诉现象。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宣传阶段:3月1日-3月31日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婴幼儿食品经营进行一次摸底和排查,掌握婴幼儿食品经营单位名单和基本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同时开展专项宣传,建立婴幼儿食品经营者监管台账,从重点经营者入手试点监督检查,于3月25日前向市局上报梳理监督抽检的经营者和婴幼儿食品名单。

  (二)全面整治阶段:4月1日-6月30日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执法力度,集中人力和时间,清理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和经营条件的婴幼儿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婴幼儿食品行为,确定监管标准,全面开展监督性检查和抽检;培育示范单位,召开交流会、推广会,开展点评、回头看等措施,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分别于4月26日、5月27日、6月28日前向市局上报阶段性小结和报表。

  (三)巩固提升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婴幼儿食品经营者进行再检查,组织设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先进、自律到位的婴幼儿食品经营者开展示范店创建,开展消费者满意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媒体舆情征求等社会认同等信息汇总工作,于10月25日前向市局提交示范店创建名单。

  (四)总结评定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婴幼儿食品整治及示范店创建工作进行总结,于11月22日前向市局上报管理示范店初步验收结果。市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上报的婴幼儿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评估验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行年度总结,并发文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大局的角度认识婴幼儿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提高使命感,高度重视婴幼儿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制订科学周密的实施方案,充分提供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坚持标准,依法监管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清查婴幼儿食品、实施婴幼儿食品经营许可、规范婴幼儿食品经营行为,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定条件和食品安全标准不放松;实施监督抽检,要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抽检程序,提高品牌、品种和地域覆盖面,有关项目能检必检;处理违法行为,既要实事求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更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创建婴幼儿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要坚持从优创新,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宁缺勿滥。创建成功后,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对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示范店条件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上报市局撤销其示范店称号,并面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协调,及时沟通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婴幼儿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流通处报告,要多与相关区县局沟通、交流;对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有关监管信息,要依法依规进行发布,防止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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