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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19-11-15 阅读(759)

一、为什么要制定《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答: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部署,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需制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二、制定《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场制度改革精神,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同时解决因村、居委会不再出具“住改商”证明造成的部分住宅登记难的问题,我市参照我省其它地市做法和山东省工商局《工商系统内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特制定本办法。


三、《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四、《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设立市场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并承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是制定“禁设区域”名单。禁设区域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特定行业不得设立的区域。禁设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梳理、公布。申请人不得将禁设区域中的房屋作为禁止设立行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三是试行住所登记“席位注册”。允许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席位注册”地址,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四是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主体应承诺在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法定用途时已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经营活动中由此产生的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住所申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申请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产权权属证明、住宅用房改为经营用房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六、“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一照多址”。


七、“一址多照”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允许物理分割地址;允许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八、什么是禁设区域


禁设区域就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某些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不得设立的区域。比如,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住宅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程序等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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