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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发布于 2023-04-01 阅读(475)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二、审批对象


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填报。


四、审批权限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中,环保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审查批准。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其受省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纸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电子稿(pdf格式)(一式两份);


2.已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报批前在本单位网站、江苏省辐射防护协会网站、环保公众网站、环评单位网站中任一网站依法主动公开全本信息,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3.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4.下一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5.环评技术服务合同。


六、网上申报


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阳光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由省厅委托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七、预审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若辐射工作单位位于设区市市区的,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预审。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按“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执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地方环保部门审批时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九、受理及审批公开


省级环保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公开(公开报告全本,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在拟做出审批意见时予以拟审批公开(5个工作日),在作出审批决定时予以审批公告(5个工作日)。


地方环保部门受理及审批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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