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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与备案工作程序

发布于 2023-04-01 阅读(558)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备案。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备案。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审批


1.《放射源转让审批表》(见附表1)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见附表2)、《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5.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6.在用放射源之间的转让还需附有放射源生产单位一年内出具的有效合格证书。


(二)转让备案


1.经审批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1份;


2.含有放射源编码、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厂说明文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4.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格式参见附表4)。


五、网上申报


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还应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阳光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由省厅委托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六、审批时限


(一)转让审批


审批时限按“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执行。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2.分批次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转入单位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一次,其余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每6个月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二)转让备案


转入、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1年内)至所在地省级、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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