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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工作程序

发布于 2023-04-01 阅读(566)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5.《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二、办理对象


1.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异地使用的单位;


2.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设区市异地使用的单位;


三、审批权限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及跨市异地使用单位的备案。


四、异地使用备案相关要求


(一)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出省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并按《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出省)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经使用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确认备案的证明材料(附表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3.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作业协议;


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暂存措施及应急方案;


5.出省作业辐射工作人员按规定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


6.异地使用现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7.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格式参见附表2)。


放射性同位素出省活动结束后20日内,提供经移入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确认备案注销证明,到设区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外省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入省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到我省作业地所属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并按《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入省)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3.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作业协议;


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暂存措施及应急方案;


5.出省作业辐射工作人员按规定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


6.异地使用现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7.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格式参见附表2)。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设区市异地使用的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见附表3),报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网上申报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异地使用应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权力阳光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设区市异地使用,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六、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按“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执行。


地方环保部门办理时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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