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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公司是否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发布于 2026-07-31 阅读(4)
问:你好,我公司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者的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交)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GSP、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答: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承担药品质量责任相关岗位人员须相对稳定,从而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稳定运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故,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可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等关键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https://mpa.xinjiang.gov.cn/hd/hd_xjxq?id=05fa65f723fa4278a81ba41e74114197&site=6500000089&url=/xjyjj/xjxq/new_hd_xjxq.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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