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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监局关于风油精、清凉油和创口贴等特殊商品销售的政策提醒函

发布于 2021-11-12 阅读(2671)

全市商超经营者:


为更好的帮助经营主体对风油精、清凉油、创口贴等特殊商品合法合规经营,现将相关政策要求提醒如下:


一、风油精和清凉油等商品属于乙类非处方药品,乙类非处方药具有安全性高、使用风险低的特点。普通创口贴属于医疗器械(一类器械或者二类器械),含药类创口贴属于乙类非处方药。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有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三、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有关资料。


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1号)第十条:“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前我市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后续将根据省药监局统一部署,及时将最新政策向社会公布。


全市商超经营者一定要加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合法合规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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