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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药局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
发布于 2026-07-31 阅读(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6〕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1. 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以下简称“试点门店”)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至2027年9月30日。
2. 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备、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3. 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二、试点申请流程
(一)申请提交
有意向在新疆申请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申请人,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通知》关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的相关资料(见附件1)。申请和证明资料可以采取寄送方式提交至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有意向在我区申请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需要咨询的,可以联系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进行咨询。
(二)资料审查
自治区药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开展现场评估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现场评估
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对申请人及试点门店进行现场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
(四)结果告知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名单。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原则
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原则,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参加试点工作。
(二)质量管理要求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通知》关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规范开展试点(见附件2),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试点门店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规模和化妆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对未按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开展服务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处理。
四、其他事项
材料寄送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4336136
特此通告。
附件
1.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
2.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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