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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疗机构等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发布于 2024-04-11 阅读(56)

1、《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变更情况。

排查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数量、使用设备情况等底数。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所从事的活动是否与许可的种类、范围一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人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辐射安全和与防护措施。重点关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是否落实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工作警示灯等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3、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有健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在工作场所应上墙公示的制度包括:《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设备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墙制度内容要字体醒目、简单清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结构,应急职责分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措施和应急报告步骤,应急联络电话),单位名称、人员、通讯方式变更后要及时调整更换。


4、年度监测、评估报告。重点排查有证单位是否每年提交辐射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5、场所防护要求与人员培训。

(1)重点排查每台固定使用的射线装置是否设有单独的场所(机房),场所应满足使用设备的布局及防护要求,坚决杜绝在公共场所使用铅屏风或其他防护用具替代防护场所开展射线装置使用活动。如:口腔牙科机构每台牙椅独立设置诊室的,诊室内可设置固定的口内牙片机,供该设备使用,诊室的屏蔽和布局应满足口内牙片机房防护要求。


(2)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要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销售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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