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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监局关于修订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事项的通告

发布于 2022-07-14 阅读(640)

浙江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指南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职责, 对辖区内注册申请人 提出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 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开展行政受理、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技 术审评等注册工作, 并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本指南适用于注册 申请人申请上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注册费的缴纳及退费的办 理。

依法由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事项, 其注 册费的缴纳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5 年 53 号)的要求执行。

二、收费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47 号);

(三)《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 〕44 号);

(四)《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5 年第 53 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 2015 年第 31 号);

(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 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医〔 2016 〕120 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 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 〕99 号)

(九)《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 2011 〕300 号)。

三、收费标准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首次注册费

65730

变更注册费

27510

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

27300

注: 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

2.属于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与备案管理办法》 中变更备案申请的, 不收取变更注册费。

四、缴费程序

(一) 注册申请人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 (以下简称受理中心)递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或许 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经审查属于本省医疗器械注册受理范围, 且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由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缴费通知书》。

(三) 注册申请人领取《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缴费通知  书》,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浙江政务网( www.zjzwfw.gov.cn ) - 【公共支付】 -直接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或扫缴费通知书上的  二维码办理缴款。完成缴款后打印《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  据(电子)》。缴费咨询电话: 0571-88903318。

(四)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注册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 注册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或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  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5  年第 53    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撤销品种注册费事宜  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 2016 〕22 号)的规定,注册申请  人已缴纳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不予退回, 注册申请人再次提出  注册申请时,应当重新缴纳注册费。

(五)申请人未按时缴纳注册费的,注册程序自行终止。

五、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条件的小微企业注册申请人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 次注册申请, 免收其注册费。 创新医疗器械产品: 一是指国家药 监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国家药监局《创新医疗器械特 别审查程序》(国家药监局 2018 年第 83 号公告), 对受理的创新 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后, 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二是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依据《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浙 食药监规〔 2016〕2号), 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组织审查并公示后, 同意进入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 批程序的产品。

符合上述情况的注册申请人, 在递交注册资料时, 需向受理 中心提交下述材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附表 2 );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 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四)由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出具的《创新医 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或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出 具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

六、退费

注册申请人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的, 向受理中心提交下述材料:

(一)《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表 2 );

(二) 退付申请说明(包含退付情况说明、申请退付金额、 企业声明等);

(三)《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四)汇款凭据。

对于符合下列退费条件的,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规定 办理退费手续:

(一)因注册申请人原因错汇的;

(二)对于注册申请人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申请首次注 册或延续注册, 经审评审批确认为第一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 品的;

(三)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应予以退费的。

七、受理及咨询服务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 地址: 杭州市莫干山 路文北巷 27 号, 联系电话: 0571-88903246,接待时间: 周一至 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 8:30- 12:00,下午 2:00-5:00(夏季 2:30-5:30 ),节假日除外〕。

八、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电话: 0571-88903270。


source:http://mpa.zj.gov.cn/art/2022/7/5/art_1229136205_2410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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