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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问题
发布于 2019-05-05 阅读(962)
问:您好,按照《GB 5296.3》要求,化妆品全成分按照降序排列,但是没有注明重复成分必须注明一次;因此,该文讲述的降序是否要求全成分仅需出现一次?如果现场审核的时候遇到像花都盐步的审核人员要求必须按照配方全排列的时候该如何解析,请不要回复“按照相关法规标注”之类的回复,谢谢!
答:《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明确规定: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复配成分应按照单一成分折算合计后计入排序,不必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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