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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我们镇上开一家药店,我想咨询一下开药店应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于 2019-10-07 阅读(756)

问:您好,我想在我们镇上开一家药店,我想咨询一下开药店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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