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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场监管局关于第二十三次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于 2019-05-06 阅读(1780)

按照市局工作安排,近期我市组织了第二十三次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本次共检查了9家药品经营企业,其中3家批发企业, 3家连锁门店,3家单体药店 ,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东健康优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分店(高新辖区)检查发现,其核准经营场所内未按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未配备执业药师;经营的药品无购进发票,无随货同行单,未索取供货单位资质,无法说明药品合法来源;营业场所内柜台内有过期失效药品,涉嫌销售劣药。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撤销其GSP认证证书,并在市局网站公布。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所在地管辖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药市[2016]48号)规定,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行为。对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二、山东万吉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润华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济南茂康家兴科贸有限公司、济南永裕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平民大药房、山东布衣草堂医药有限公司、济南云洋大药房有限公司、山东健康优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济南益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8家药品经营企业,检查组分别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施与设备、校准与验证、计算机系统、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出库、运输与配送、售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总体上,企业都能够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检查中没有发现严重的问题和风险,对于存在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条款的问题,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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