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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于 2023-03-25 阅读(270)

山东省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落实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依法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统一安排,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标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体系,探索“互联网+消毒产品监管”模式,提高信用监管水平,保障消毒产品生产质量和卫生安全。


二、试点范围


全省16市均参加试点工作。每个市辖区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试点覆盖率不低于30%。


三、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等级及生产条件进行分类监督:第一类为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第二类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为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除外)生产企业。


(二)综合评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产品抽检等4项。在本年度完成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4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采用标化分作为企业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如检查评价为优秀单位但受到行政处罚最终评价结果降为合格单位。


(三)结果应用。各市要探索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通过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等挂钩以及向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推送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关键项不合格生产企业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


四、评价结果上报


通过执法终端业务系统中“监督执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模块上报监督检查评价记录,数据自动交换到“国家信息报告系统”,在“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上报检测记录。评价结果均由“国家信息报告系统”计算产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作为提高监督执法能力、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研究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提高实效。要坚持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积极探索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新模式,推行评价结果与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建设挂钩,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分析与通报制度,提高试点工作成效。


(三)及时报告。各市要及时报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系统运行情况,提出改进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2023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将系统使用情况、试点工作情况报我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source: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303/t20230322_4269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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