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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面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票据管理(赣药监药经〔2026〕7号)
发布于 2026-06-12 阅读(14)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经营企业:
为全面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防范非法渠道及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要求
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随货同行单)、账(财务账目,包括采购、销售记录)、货(实际到货药品)相符。
税票上应列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如因开票系统限制无法全部列明上述信息的,须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应注明对应发票号码,且所载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货款流向单位及金额须与财务账目相符。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还应分别遵守下列要求:
(一)药品批发企业
1.购进、销售药品均应做到票、账、货一致。购进药品须在验收合格(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
2.销售药品时,必须做到票、货同时发出,确保票、账、货三者相符;
3.相关票据、账目等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一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二)零售药店
1.购进药品须验明票、账、货一致,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
2.销售药品时应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载明药店名称、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3.上述销售信息应留存电子或纸质备份;
4.票据、账目等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一年,且不得少于五年,并按月装订归档,以备查验。
(三)医疗机构
1.购进药品须验明票、账、货一致,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用于临床;
2.相关票据、账目等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一年,且不得少于三年,并按月装订归档,以备查验。
二、强化精准穿透式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聚焦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网络售药等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等终端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应重点核查药品购、销、存记录与财务账目、资金流水、发票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与一致性。必要时,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药品追溯数据与税务票据信息的交叉比对和关联分析,深挖违法违规线索,依法固定证据。
对交易频次异常或单笔金额明显偏离常规、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销售药品品种、数量严重不符,有多次被投诉举报或有既往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应实施延伸检查。省药监局将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
三、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本通知要求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票、账、货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做到票货同行;特殊情况下,应在15日内开具或索取税票),一经查实,必须依法责令涉事单位立即暂停相关药品的经营或使用活动。涉事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情节严重、符合法定吊销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同时,应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税务部门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药品市场环境。
请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传达部署,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自查整改,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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