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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相关人员的通知

发布于 2022-10-12 阅读(383)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2名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1名具有中药调剂能力的人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工作。


source:https://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tjyj/XWDT149660/GZTZ149685/202210/t20221011_6006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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